109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6) |
DEEP & FAR |
|
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十)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
|
||
專利允許專利所有權人(即對所述專利擁有權利的所述個人或實體)防止第三方製造、使用或銷售所述發明長達20年的指定期間。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其目前具有包含全部28個歐盟成員國的191個成員國)下,專利保護可利用於得為工業應用的任何發明(須是新穎並包含進步性)。著作權告知其他人:個人(身為作者)意欲控制他或她的作品的生產、散佈、顯示或表演。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下,著作權保護可利用於書籍、音樂、影片、軟體等等。最後,商標藉由防止其他企業使用所述標誌或在所述相同標誌下銷售產品,而保護公司或產品的名字。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下,商標保護可利用於字詞、標記、圖樣或其他顯著性特徵(即品牌),但以其符合特定要件為限。雖智慧財產保護的每一型式是如同其相鄰者重要,本文聚焦於歐盟和英國脫歐後的專利保護。在最基本層次,專利所有權人能夠在所欲保護的每一國家中申請專利保護(但須獲准)(即國家專利)。
A、歐洲專利公約
在1973年,於慕尼黑簽署的歐洲專利公約(其是具有38個成員國的國際組織,但與歐盟並無任何牽繫)為發明之歐洲專利授與創造了共通於締約國的法律制度(歐洲專利對於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是可利用的)。它授權歐洲專利局通過單一申請程序而授與包裹式國家專利(即歐洲專利)給專利所有權人,而非要求專利所有權人在所欲保護的每一國家中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