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4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6) |
DEEP & FAR |
|
歐盟中的超連結:在不中斷網際網路下平衡表意自由與著作權及名譽保護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
|
II.
法律框架 A. 著作權 近年來,在歐洲已發展出一系列判例法,其釐清著作權素材超連結的張貼者對著作權侵害可能承擔的責任程度。這些案例集中於在歐盟著作權指令第3(1)條意涵內的超連結張貼可以被視為「向公眾傳播」的情況,該條款賦予著作權所有者授權或禁止任何向公眾傳播他們的作品的排他權利。 在歐盟法院(CJEU)上備受矚目的案例之一是GS Media v. Sanoma,在該案例中,定於20011年12月在《花花公子》雜誌上刊登的荷蘭電視節目主持人Britt Dekker的照片在其正式出版之前,在網上被非法洩露。GS媒體營運一個網站,該網站包括將使用者引導到可以在這些照片被正式發佈之前找到這些照片的網站的超連結。花花公子的發行者主張,張貼此類超連結,GS媒體已侵害了攝影師的著作權。 在2016年9月8日發佈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判決中,CJEU裁定,在滿足某些條件的前提下,發佈超連結到受著作權保護且未經作者同意而出版的作品不一定構成「向公眾傳播」。CJEU強調每種情況都需要個別評估,並結論出:在進行這種評估中,以下幾點是關鍵: 1. 如果該內容可自由存取且已在作者的同意下張貼,則連結至該內容本身將不是侵害。 2. 如果內容僅對有限的讀者(例如付費訂戶)可用,則張貼繞過付費牆或其他限制的超連結可能等同於侵害。這背後的理由是,該內容對原本無法免費存取該素材的「新公眾」將會是可取得的。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