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5)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二十二)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一、去年125日四位參議員Tillis, Coons, Cassidy Hirono提出“Counterfeit Goods Seizure Act of 2019”,許境關巡邏(Customs and Border PatrolCBP)本於設計侵權(目前僅涵蓋商標與著作權)逕行扣押商品(不用再取得ITC排除令),藉此提升設計專利之保護,即在邊境執行將變容易而不再昂貴。自另一角度觀之,仿冒者得於入關後,始貼牌(商標),此種招式,乃覷準商標法及著作權法之漏洞,以求順利通關,當前述法案通過後,貼牌前之商品已屬於設計專利之保護項目,而難以再順利通關矣!

之所以說不再昂貴,係因CBP行動不必再透過ITC禁令形式。ITC調查有效,但常昂貴。當專利侵權者未知時,或當仿冒品屬於快速遷變產業(產品壽命周期短或很快推出下世代產品)時,ITC排除令威力亦常斲損,故此議案獲得主要品牌之顯著支持。

二、聯邦法院去年125日駁回地院(TCL2014District of Central California控告愛立信SEP授權未一FRAND條款)而發佈 Ericsson v TCL一案裁定,認為禁令中解禁付款(release payment)乃陪審團而非法官事項,導致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之長期爭執送回陪審團。

所涉SEPs關乎智護手機必要之2G3G4G技術,地院支持原告所提由上而下FRAND權利金計算法,以所涉專利總價值之一部分而避免專利權人過度收取權利金。

詳言之,地院所發禁令定出FRAND授權條款而包含解禁付款以補償愛立信,但後者以解禁付款有效構成侵權賠償及因此應由陪審團決定而非法官裁定為理由,而挑戰該禁令。TCL辯稱解禁付款類似契約,並用以回溯加諸地院所定FRAND授權條款,但巡迴法院駁以專利侵權賠償由陪審團審理乃例常原則,故TCL錯誤聚焦於救濟形式,而忘卻其本質。

三、任天堂就經銷侵權裝置網站所獲成功之禁制令有可能成為典範:在英國,網站禁制令用於對抗音樂或影片盜版已有10年歷史,商標禁制令則自2014開始。但在[2019] EWHC 2376一案,法院更將禁令擴充至英國五大網路服務供應商(ISPs),以制止公眾存取廣告販售規避裝置之各類網站。

四、CAFC2019104OSI Pharmaceuticals, LLC v. Apotex Inc.一案,判決駁回PTAB所稱「合理之事實發現者會認同熟習於本技藝之人士有『成功之合理預期』,會使用erlotinib以治療哺乳類之非小細胞肺癌」,而認為「委員會錯誤解讀所主張之文件能啟發多於真實之證據支持」。易言之,該等文件僅提供希望,然「於高度不可測之領域」不足以創設「成功之合理預期」。

五、一字之爭,專利世界不只一字千金,更不只一字定輸贏,而常係一字輸贏以億計。PLASTIC OMNIUM ADVANCED INNOVATION AND RESEARCH (“O”) v. DONGHEE AMERICA, INC. (“D”)O司有製造塑膠油槽之兩專利權,兩造對“parison”此字之解釋有爭執。O司先發難說:專利權人本得於說明書中對某一字詞有特殊定義,並據此而推翻該字之一般意義,即「自模之擠頭外通之中空塑膠管」,德拉瓦州地院接受並採其「模即將外通或於其後某點分離之塑膠管」之限縮解釋。D司本此限縮解釋,而聲請未侵權簡易判決,法院核准聲請而認定受指控產品在擠型設備內部而非外部分離該塑膠管,並為CAFC所認同。

O司辯稱解釋或事實皆非關受控產品之操作,CAFC雖認知D司文宣有此塑膠管,但專利權人說明書之定義及法院所解讀者方係決定因子。但法官Clevenger有不同意見:請求項之解讀不具處分性,因受控產品有兩結構得為模之解讀所指涉。O司稱於出第一模後而出第二模前所切割之塑膠管會滿足此一解讀,據此一不同意見書,O司已提出足夠證據以創設所稱第一模是否得為所解讀模之真正爭執,故簡易判決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