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5)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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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12. 程序問題
d聲請實務
(3)申請制裁
i.核准制裁
M.C.I. Foods Inc. 與Bunte案
委員會同意Bunte的意見,亦即基於兩個原因,M.C.I.的發現工作可制裁的。首先,不管基於何種原因,將來會提交未指定文件的承諾不足以回應委員會的強制提交命令。其次,一方不能再保留文件而等待簽發保護令,因為委員會的標準保護令實際上是根據規則簽發的。在發現階段,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解決有關文件提交方式和地點的爭議,但在強制之申請獲得核准後,除非委員會另有指定,否則回應方必須按照請求方所指定的方式遵守發現請求。因此,委員會判定M.C.I. Foods關於使文件可取得的聲明並不充分,因為Bunte特別要求在其律師的辦公室中提交文件。雖然委員會認為M.C.I. Foods未能遵守其強制作成發現答辯之命令,並作成不履行判決則「太過分了」。但是,委員會判定,較小的制裁措施是適當的,包括嚴格遵守而不反對Bunte的要求,以M.C.I. Foods之費用複製回應文件,送達特權日誌,並禁止使用依據授予制裁措施提交的文件。
(4) 申請延長發現期
i.申請被拒絕
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與 DNH Management LLC案
委員會否決了異議人National Football League和NFL Properties LLC所提出要求將異議案之發現程序延長90天的申請。
申請人DNH Management LLC提出申請,要求撤銷異議人已經通知發現處分,或者根據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6(c)(1)條的規定簽發保護令。-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