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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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七)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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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A強調基於不同的技術資訊,修正後的請求項包含不同的實質內容。然而,在上述範例中,基於修正後請求項的實質內容的技術教導已經僅因減少現在請求產生期望功效Y的化合物的數量而改變。由於有關哪些化合物達到功效Y的資訊構成技術教導的必要元素,故在此背景下詢問的正確問題不是未揭露排除標的是否在定量上減少了原始的技術教導(這是不可避免的情況),而是從一定意義上說,它是否在定性上改善了申請人或專利所有人關於可專利性的其他要件的立場。如果是這種情況,則原始的技術教導已以一種不允許的方式藉由引入排除標的而改變。 EBA進一步表示,上述在原始教導中禁止定性改變的概念應絕對適用的,特別是意即進步性必須忽略未揭露排除標的而進行評估。以這種方式,避免了在進步性評估中原始技術教導的任何不允許的修改。 因此,EBA在G1/16中對所提的問題提供了以下答案: 「關於問題1,擴大委員會在確認G1/03決定的同時,認為G2/10決定所指的黃金標準揭露測試並非用於審查藉由未揭露排除標的的請求項修正是否符合EPC第123(2)條要件的相關測試。 然而,不僅僅簡單地回答問題應予否定,擴大委員會認為還應該提供當評估藉由引入未揭露排除標的而修正請求項的可允許性時,如何適用G1/03中規定標準的以下澄清: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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