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5) |
DEEP & FAR |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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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設計-概述一件共同體設計之保護標的是一件產品的外觀。不似各國的設計,此共同體設計自動在歐聯(EU)的所有會員國授予統一的保護。要指定個別的國家係既不需要亦不可能的。
此共同體設計由規定二種設計權利型式-未註冊的共同體設計及已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保護的共同體設計規則所規範。下文將詳細解釋二種型式權利之間有著重大的差異。然而,二種權利遍及全EU而有一致的效果,且與依據各國法核准之權利共存。且此“設計”術語的意義,即其法律的定義,及此類設計所附麗之“產品”術語,對二種權利是一樣的。
法律基礎
此共同體設計的法律基礎是關於共同體設計之(歐盟(EC))第6/2002號議會規則 (下稱“CDR”),其在2001年十二月12日被歐聯的部長會議所採納,在2002年三月6日生效。此規則指定該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管理部門給位於西班牙Alicante之內部市場統合局(OHIM)。此註冊的共同體設計之申請及註冊的程序亦由2002年十月21日之(EC)第2245/2002號委員會規則所規範(下稱“實施規則”)。
關於共同體設計之註冊而應向OHIM支付的費用在2002年十二月16日之(EC)第2246/2002號委員會規則中規定(費用規則)。
“設計”及“產品” 術語之定義
如在CDR第3條中制定,此“設計”術語意指
“來自特別是一個產品之線條、輪廓、色彩、形狀、紋理及/或產品本身的材質及/或其裝飾的該產品整體或一部份之外觀”。(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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