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三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5)

DEEP & FAR

 

 

應該將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緩衝劑”解釋為僅限於“添加的草酸”或解釋為包括“解離的草酸”?
Nippon Kayaku Co., Ltd. v. Debiopharm International S.A.,案件編號2016 Ne100312016128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3) 本申請案的說明書提供了術語“緩衝劑”的定義,其解釋為:“本文所使用的緩衝劑的術語是指能夠穩定奧沙利鉑溶液並藉此防止或延緩不需想要的雜質 (例如二水合(diaquo) DACH鉑及二水合DACH鉑二聚體)產生的任何酸性或鹼性試劑”。藉由分解水溶液中的一部分奧沙,可與二水合DACH鉑形成游離的草酸。換句話說,解離的草酸最多是構成由於奧沙利鉑水溶液中的水與奧沙利鉑之間的反應而自然發生的平衡狀態的元素。因此,將這樣的解離的草酸理解為在導致平衡狀態的反應中具有防止或延緩二水合DACH鉑等形成的功能的物質是不合理的

 

    (4) 本申請案說明書的範例僅揭露了自外部添加緩衝劑的範例。此外,與範例有關的成分表僅顯示了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的草酸或草酸鈉所衍生的重量和莫耳濃度。因此,在本申請案的說明書中,關於“緩衝劑”的量(莫耳濃度),沒有考慮離解草酸之跡象,而僅考慮所添加的離解的草酸的量(莫耳濃度)。

 

結論是,IPHC認定NK沒有侵犯Debiopharm的專利,因此推翻了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

 

已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因此該判決不是最終判決的且不具有約束力。

 

我們的評論

上述判決教導,即使“添加的草酸”和“離解的草酸”在化合物上相同,由一種功能表述定義的請求的術語,例如“緩衝劑”,也應解釋為僅涵蓋起作用的事物,例如“所添加的草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