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3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5)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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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強有力的論述,即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沒有合理的依據(即沒有動機)將通常技術知識應用於主要引證中揭露的方法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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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NNH爭辯說,由於分子降解的可能性,截至申請日的通常技術知識均反向教導因子VIIa的奈米過濾。專利權人的論點沒有說服力。常用的奈米過濾器具有的孔徑可讓相較於因子VII/VIIa的較大蛋白質因子VII可以通過,並且在因子VIIa大幅降解之前可能不需要很長時間。 最終,IPHC駁回了專利權人NNH的上訴,並維持了JPO的決定。 未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為最終的且具有拘束力。 此判決遵循《審查指南》和法律判例。請求保護的方法與證據1的揭露內容之間的所有差異均在其他引證中揭露或屬於公知技術常識。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更強有力的論據,即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沒有合理的基礎(即沒有動機)將公知技術常識應用於主要引證中公開的方法。 在2018年6月,IPHC發佈了包括上述案件在內的9件專利的判決,並在1宗案件中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在2018年6月,IPHC發佈了6件商標的判決,並在1宗案件中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在2018年6月,IPHC發佈了2件工業設計的判決,兩件均維持先前的決定。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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