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4)

DEEP & FAR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最近相對於Alice之成功案例

此關聯地儲存一張有關係的內容之表,連同基於藝人輸入而修訂播放表的概念,被導入此請求項而且一起要克服該習知技藝是充分的,而該請求項在Alice指南之後被核准(而且該專利已公告)。

第二個例子涉及血液分析。在現在已核准的一組請求項中,一件發明係針對分析血液以隔離被認為表明阿茲海默症的某些成分。依據Alice案,該請求項曾被駁回,而我們透過與該審查員合作克服該Alice駁回。總而言之,為克服Alice之發明概念涉及在該分析過程中關鍵抗體的選擇及使用。

總括來說,雖然導入一個發明概念的一個限制可能限制請求項的範圍,申請人須認清現在要克服Alice,窄化的涵蓋範圍可能是必須的,是重要的事。依同行文章的建議,提出一件繼續申請案可能同樣地也是有好處的,尤其如果一個發明概念之較好定義隨著時間而逐步進化。

歐盟設計-序言

2002年,對於在歐聯(EU)的所有會員國之設計統一保護之基本原則透過所謂的共同體設計之採用而被制定。自從1995年,此制度類似於已提供遍及所有EU會員國之統一商標保護的可能性之共同體商標制度。

因此,自從2003年,對於藉由只提出一份單一的申請案而在整個EU是有效之一件設計而取得保護是可能的。由於對設計的保護先前在各個EU會員國僅能在一個國家的基礎上可行,該共同體設計制度係因此朝向歐洲的智慧財產權的統合邁出一大步。光2014一年有87.401件設計在23.682件申請案中被申請,故自2003年算起,至2014年底被申請的設計的總數接近900.000件。(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