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4)

DEEP & FAR

 

 

當世界發生碰撞時:打擊仿冒藥的智慧財產權和公共衛生意涵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在沒有存在於肯亞或其他地方的相關保護商品的智慧財產權所有權人的授權而採取任何下列行為(a)不管是在肯亞還是其他地方的商品之製造,生產,包裝,重新包裝,貼標或製作,而使那些被保護的商品以如此的方法被仿造,且到達其他商品與已受保護的商品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程度。

    通過廣泛詞句定義假冒商品,例如“受保護商品的實質相似的複製”,此法使在肯亞獲得專利的合法藥品的通用版本,容易被分類作為假冒偽劣藥品而被禁止進口。在肯亞消費的所有藥品中,估計90%是仿製藥(目前大部分用於治療HNI AIDS,肺結核,和瘧疾,在這種情況下對公共衛生的影響威脅特別嚴重﹚。更糟糕的是,儘管它的目標為“禁止販賣假貨”,該法令有了相反的效果:干擾了優質,負擔得起的非專利藥之可取得性,人們被迫向地下管道尋求救濟。在 2012年,肯亞高等法院終於回應了這一爭議,裁定該法令“含糊且可能破壞獲得負擔得起的非專利藥”,因為它未能明確區分假冒藥和非專利藥。因此,法院撤銷了法律,呼籲立法機關“消除以打擊假冒藥品為藉口而可能會導致普通藥品的任意扣押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