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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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將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緩衝劑”解釋為僅限於“添加的草酸”或解釋為包括“解離的草酸”? Nippon Kayaku Co., Ltd. v. Debiopharm International S.A.,案件編號2016 (Ne)10031(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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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審判決中,東京地方法院將系爭請求項中的“緩衝劑”解釋為不僅包括添加的草酸,還包括解離的草酸,而且因為儘管被指控的NK產品不包含添加的草酸,但它含有在所請求範圍內的解離草酸,裁定NK侵害了系爭專利。
但是,IPHC在詳細審閱了系爭專利的請求項、其說明書 (包括術語“緩衝劑”的定義和實施例)、以及所主張的發明與現有技術之間的關係之後,將術語“ 緩衝劑”解釋為僅限於添加的草酸,其原因如下:
(1)根據請求項的記載,本發明是涉及“奧沙利鉑(oxaliplatin)溶液配方”的發明,其包含“(i)“奧沙利鉑”;(ii)“一緩衝劑”,其為“草酸或其鹼金屬鹽”;以及(iii) “一載體”,其為水”。因此,很自然地理解,在本發明中,上述要素(i)至(iii)中的每一個都可以理解為構成該配方的獨立要素。然而,“解離的草酸”必須藉由使“奧沙利鉑”與“水”反應並由此自然分解“奧沙利鉑”而在奧沙利鉑溶液中形成,且除非將“奧沙利鉑”和“水”混合在一起,否則不會存在。因此,將這種“解離的草酸” 理解為獨立於組成“奧沙利鉑溶液配方”的“奧沙利鉑”或“水”的要素是不合理的。
(2)術語“緩衝劑”中使用的“劑”通常是指“製備各種藥物或此類藥物”。因此,根據這樣的一般含義,似乎難以想像待“製備”的“離解的草酸”不是“緩衝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