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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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強有力的論述,即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沒有合理的依據(即沒有動機)將通常技術知識應用於主要引證中揭露的方法 |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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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差異ii),考慮到產品包含因子VIIa,即活化因子VII(對比證據1以及2),提供包含更高濃度因子VIIa的組合物是眾所周知的技術挑戰。例如,證據5教導了可以藉由分離步驟提供活化率為50%或更高的因子VII組合物。證據13教導了在約43分鐘內,約50%的單股因子VII轉化為雙股因子VII(即活化因子VII)。通常進行奈米過濾以除去病毒,同時保留各種蛋白質的完整性。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容易讓液體因子VII組合物(其中“一種或多種因子VII多�扛漲雂�50%為活化形式”)的溶液進行奈米過濾。 關於差異iii),根據證據3,來自經奈米過濾以除去病毒的22公升的因子VII 餾分的因子VII產量為約4.5 g,其為約0.20 mg/ml的因子VII。奈米過濾前的因子VII濃度大概接近0.20 mg/ml,其落在“0.01至5 mg/ml的範圍內”。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容易地製備一種液體因子VII組合物,“其中液體組合物中因子VII多�扛瑪@度在0.01至5 mg/ml的範圍內”。 關於差異iv),證據3教導了使用名稱為BMM-15的奈米過濾器來去除病毒,以及BMM-15的孔徑為15 nm。證據4教導奈米過濾是“一種由經由非常小的孔徑(通常為15-40 nm)的膜來過濾蛋白質溶液所呈現的製造步驟”以及“一種可以應用於基本上所有血漿產品的穩健而可靠病毒減少技術”。因此,如證據3或證據4所揭露的,實施證據1中揭露方法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很容易使用具有最大為80 nm的孔徑的奈米過濾器。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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