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4)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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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16)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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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指示性合理使用:一般而言 l 第一巡迴法院:在那種情況下,其承認與《New Kids (新奇俠)》的相似之處,但指出:第一巡迴法院“先前尚未決定是否認可第九巡迴法院對指示性(法律所謂)合理使用之檢驗,而我們在這裡沒有機會這樣做。然而,我們已承認此一基本原則。”今(2010)年9月,地方法院再次承認:“第一巡迴法院尚未決定是否接受指示性合理使用原則。”(註一) l 第二巡迴法院: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將其對法律所謂合理使用之立場描述為“儘管未採納或拒絕該學說,已提及該學說”(註二)。實際上,許多第二巡迴案件都考慮了第九巡迴法院之做法。例如,Chambers
v. Time Warner, Inc.案例中,第二巡迴法院承認地方法院對“New
Kids (新奇俠)”檢驗之應用,以支持其駁回侵權訴訟,但認為其他侵權行為足以將其發回進一步審理(註三)。幾個地方法院已將Chambers視為默契地承認第二巡迴法庭採用New
Kids (新奇俠) (註四)。 註一:Coldwell
Banker Real Estate, LLC v. Brian Moses Realty, Inc.,(否認簡易判決並認為混淆誤認是陪審團的一個問題,在這種關係中,被特許(加盟)人在關係終止後繼續使用特許人的商標可能會產生一種虛假的聯結印象)。 註二:Tiffany (NJ) Inc. v. eBay Inc. (將第九巡迴法院之做法與第三巡迴法院之做法區分開來,並拒絕“論述該學說在解決Tiffany主張上之可行性”);根據Heisman Trophy Trust v. Smack Apparel Co.。 註三:同樣地,Courtenay Communications Corp. v. Hall案中,第二巡迴法院撤銷地方法院對指控違反《蘭納姆法》訴之駁回,並援引New
Kids (新奇俠)支持其結論,即被告有使用侵權,因原告在其網站“建議聯盟、贊助或認可”。 註四:Yurman Studio, Inc. v.
Castaneda (Chambers“默示承認本巡迴法庭採用了New
Kids (新奇俠)”指示性合理使用辯護”);S & L
Vitamins, Inc. v. eBay, Inc. (Chambers 案中“第二巡迴法庭已默示地承認[法律所謂合理使用]學說”),Tiffany (NJ)
Inc. v. eBay Inc.採取部分維持和部分撤銷的判決,(確認商標侵權及淡化稀釋主張,並撤銷虛假廣告主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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