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1號 道 法 法 訊 (3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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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利法的變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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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偉菁 會計主任 •東海大學統計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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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專利(修訂)條例》及《2019年專利(一般)(修訂)規則》將會於2019年12月19日生效。
根據新的專利法,引入了原始授予專利(OGP)制度,作為尋求在香港尋求標準專利保護(20年)之另一種途徑。專利申請人將可以選擇直接在香港提交標準專利申請,即不須再根據現有的“重新註冊”制度,務須以在香港以外的三個指定專利局之一(即中國、英國或歐洲指定英國專利)事先提交其對應申請。
重要的是,當前的重新註冊方法將會持續與新OGP制度並行運作。
除了引入OGP制度,新專利法還涉及精進現有的短期專利(STP)制度以增強其完整性,同時維持在香港尋求STP保護的總體成本效益。
隨著重新註冊的申請,STP及新的OGP申請都可以以紙本形式或透過電子申請,電子申請則稍微減少所需的費用。
從業人員在香港使用有關於專利實務的某些具有誤導性或混淆性的標題/說明也將被禁止。
新專利制度概要(更改以紅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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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專利(重新註冊) |
短期專利 |
標準專利(OGP) |
保護期限 |
20年 |
8年 |
20年 |
預申請 |
首次申請 |
不需要 |
不需要 |
主張優先權 |
根據指定專利 |
假如在12個月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則可能恢復優先權 |
假如在12個月期限屆滿後兩個月內提出申請,則可能恢復優先權 |
每件申請的請求項數量 |
無上限 |
兩件獨立請求項 |
無上限 |
形式審查 |
由專利註冊處處理 |
由專利註冊處處理 |
由專利註冊處處理 |
實質審查 |
由專利註冊處處理 |
不需要(除非開始強制執行訴訟外) |
由專利註冊處處理 |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