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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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12. 程序問題
d聲請實務
(3)申請制裁
i.核准制裁
HighBeam Marketing 有限責任公司 與 Highbeam Research有限責任公司案
關於實體申請,委員會同意,異議人未能對申請人的發現請求提供完整的回應,因此應予以制裁。在委員會先前核准了申請人關於迫使異議人做出對各種發現請求的進一步回應的申請之後,異議人做出了一些進一步回應,但這些回應仍不完整。事實上,委員會判定,在申請人提出制裁申請之後,異議人藉由提供進一步回應來證實這一點。由於這些原因,委員會判定異議人的揭露不足以回應其強制提交命令,因此對異議人進行了發現制裁。制裁禁止異議人在審判中使用所主張的實際混淆情況。所涉服務的關聯性以及消費者的重疊有關的任何資訊或文件作為證據,異議人在申請人提出發現制裁申請之前未能就該等主張提交證據。
此外,委員會制裁異議人,因為其導致異議人的專家證人未能出庭,以作成經通知及傳喚的證言。異議人先前已委託其專家證人來收集調查證據。當申請人詢問異議人,其專家證人何時可能有機會進行發現證言時,異議人最終表示,其專家證人僅在休斯頓地區2007年1月17日至19日的期間裡有空,並且僅在申請人同意以每小時370美元的價格支付專家證人的時間和差旅之情形下。申請人將傳票送達給專家證人,迫使她於2007年1月18日出庭作證,並出示某些文件,以供檢查。申請人將證詞通知了異議人,並表示其打算僅向專家證人支付法定證人費和差旅費。異議人的律師回答說,只有在事先支付了專家證人所要求的費用和差旅費的情況下,專家證人才會作證,並且由於異議人認為申請人不可能接受這筆費用,並且表示將不會進行作證。--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