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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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法 (五) |
謝韻聲 專利二組副主任 ·
輔仁大學食品科學系 · 海洋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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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A涉及的未揭露排除標的,是根據EPC第54(3)條(非預先公開的先前技術)藉由限定請求項來對抗現有技術以恢復新穎性。 類型B涉及的未揭露排除標的,是根據EPC第54(2)條(預先公開的先前技術)藉由限定請求項來對抗偶然預期以恢復新穎性。 類型C涉及的未揭露排除標的,是根據EPC第52至57條來排除由於非技術原因而無可專利性的實質內容。 最後,類型D涉及的未揭露排除標的,旨在克服其他除了那些在G1/03的答案2.1中提及的可專利性核駁,及/或在G1/03的答案2.2的含義內,該排除標的刪除超過恢復新穎性或排除由於非技術原因而無可專利性的實質內容所必需程度的內容,及/或在G1/03的答案2.3的含義內,該排除標的與進步性或充分揭露的評估有關。由於類型D明顯超出G1/03中規定的標準,因此,目前的EBA裁定該決定不能證明採用類型D是正當的。 在其推論中,EBA首先重申G2/10決定的發現,即黃金標準揭露測試為評估根據EPC第123(2)條所揭露排除標的的允許性的適當依據。它補充說:黃金標準在這種情況下是唯一需要滿足的標準。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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