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
DEEP & FAR |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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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相對於Alice案之成功案例
播放表本身已經有好一會是可利用的,而且一份播放表的準備是沒有什麼超越一種抽象概念之執行。也就是說,一個人能想像:一份常規的播放表包括由個人選定而且以某種方式架構的名稱。即使一人是要以某種新方式架構該播放表,單單那個是會因習知技藝的理由以及單純地執行一種抽象概念的理由而不太可能為可專利的。
專利申請案的初始請求項,早在Alice案決定之前已被寫好的,乃嘗試要廣泛地請求發展一份播放表的方法。請求項因習知技藝的理由正好在Alice案指南被確立之前遭駁回。要克服該駁回,即需克服該習知技藝,並且克服一種潛在的後來關於Alice案之駁回。
FreqSho的製程涉及二個區別元件,都沒有出現在該習知技藝。FreqSho的表包括不止一種表-也包括內容。例如:該表可能包含一首歌名以及該歌本身或一種到歌本身之連結。該表及該內容有關係地一起被儲存。再者,FreqSho允許一種策畫的層級,藉此一位有權益關係者,諸如一位藝術家可能選取一首歌或影片的一段比較喜歡的剪輯而插入該使用者播放表。例如:一位使用者可能找到Jon Bon Jovi在一個特別的日子於新澤西州的Red Bank演奏一首特別的歌的一段影片。但可能有幾種該影片、不同的畫質之線上版本,而且Bon Jovi先生可能在那個場次有一個較喜歡的版本。一旦該被選取內容被指出,FreqSho隨著Bon Jovi先生的偏好而修改該使用者的播放表。(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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