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DEEP & FAR

 

 

當世界發生碰撞時:打擊仿冒藥的智慧財產權和公共衛生意涵

 

周大鈞 專利工程師

•元智大學電機學系

•台灣科技大學電子所肄

 

2008年和2009年歐盟海關官員至少扣留了19份從印度到拉丁美洲、大洋洲和非洲的過境合法仿冒藥的單一貨物,從而解決了這些問題所導致的後果。這些貨物含有用於治療愛滋病、心臟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毒品-治療這些疾病的藥品都沒有在印度或任何其他目的地之國家獲得專利。因此,歐盟官員根據歐洲理事會第1383/2003號條例的規定扣押了這批貨物,其定義仿冒品為商品,包括包裝、未經授權的與有效註冊商標相同的同類商品的承運之商標、或在本質上不能與此類商標區分開來,其因此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權利。根據此攏統的定義,歐洲官員聲稱,由於這些藥物在歐盟仍屬於專利狀態,因此這些非專利藥屬於仿冒品。最後,這個例子說明了政策制定者關注的一個主要問題:通過在公共衛生問題上設置智慧財產權標籤,將阻礙向開發中國家提供負擔的起的合法製藥。

也許最令人不安的例子-肯亞的2008年反仿冒法案中對仿冒藥品的包容性定義,該法案第2節將仿冒行為定義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