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一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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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將申請專利範圍中的“緩衝劑”解釋為僅限於“添加的草酸”或解釋為包括“解離的草酸”? Nippon Kayaku Co., Ltd. v. Debiopharm International S.A.,案件編號2016 (Ne)10031(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判決) |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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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專利權人賽諾菲-安萬特(Sanofi-Aventis)於2009年獲得了與奧沙利鉑(oxaliplatin)溶液配方有關的專利,並於2014年將該專利轉讓給Debiopharm。Debiopharm於2015年基於該專利在東京地方法院對Nippo Kayaku(NK)提出侵權訴訟。東京地方法院在2016年裁定NK侵犯了Debiopharm的專利。NK在2016年對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向IPHC提出上訴。
Debiopharm的系爭專利的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如下:
一種穩定的奧沙利鉑溶液製劑,其包括奧沙利鉑、一有效穩定量的緩衝劑及一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其中該藥學上可接受的載體是水,並且該緩衝劑是草酸或其鹼金屬鹽,以及
(1)其中該緩衝劑的量是以下範圍內的一莫耳濃度
(a) 5 x 10-5 M至1 x 10-2 M,
(b) 5 x 10-5 M至5 x 10-3 M,
(c) 5 x 10-5 M至2 x 10-3 M,
(d) 1 x 10-4 M至2 x 10-3 M或
(e) 1 x 10-4 M至5 x 10-4 M,
其中pH在4.5至6的範圍內;或
(2)其中該緩衝劑的量是5 x 10-5 M至1 x 10-4 M的範圍內的一莫耳濃度。
在本案中,主要問題之一涉及系爭請求項中的“緩衝劑”是否應解釋為僅限於外部添加至奧沙利鉑溶液配方中的草酸(“添加的草酸”)或解釋為除了添加的草酸以外、包括由配方中的奧沙利鉑解離形成的草酸(“解離的草酸”)。IPHC對該問題的回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