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0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3)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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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K&P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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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nogi爭辯上訴應基於上述判例予以駁回。 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推翻了東京高等法院的判例,並裁定如下: 專利法規定,專利到期後可以提出無效審判(第123條第3款),因此很明顯存在提出無效審判的利害關係,因此,要求撤銷日本特許廳關於無效審判的決定而提出訴訟存在有利害關係,即使專利期滿後,也不應當駁回無效請求的要求。Shionogi基於東京高等法院的判例而爭辯。然而,若存在的利害關係被限制解釋如東京高等法院的判例,法院需要請求當事人爭辯,例如,當事人製造的特定產品是否確實發生侵犯了特定專利的糾紛,或者此後是否有可能發展為此類糾紛,其中可能包含一個爭點而可能對當事人不利。強迫當事人做這樣的爭辯是不合理的。 然而,例如,當專利到期20年後,將沒有任何人會因為專利的存在而遭受任何損失。在如此例外的環境下,應該解釋為提出尋求撤銷JPO關於無效審判的決定不存在有利害關係,故無效請求應被駁回。 結論是,智慧財產高等法院不接受Shionogi關於提起訴訟存在利益的論點。然而,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維持了JPO駁回無效請求的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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