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月號     (332)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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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12. 程序問題

d聲請實務

(3)申請制裁

i.核准制裁

HighBeam Marketing 有限責任公司 Highbeam Research有限責任公司案

委員會核准了兩項制裁申請,以及一項基於異議人未能在發現程序中合作而強制執行的申請。申請人基於異議人未能遵守委員會的強制發現程序命令而尋求制裁,以及異議人造成其專家證人未能出席,以作成被傳喚的發現處分中的角色。

  申請人要求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斷,或者排除異議人在關於下列事項(該等事項的發現程序需強制進行,但不需完全進行)的審判中引入證據:(1)主張的實際混淆事例,(2)主張的系爭服務關聯性,以及(3)主張的消費者重疊。申請人還要求排除異議人在審判中引入異議人的專家對這些議題調查的任何證據。申請人還提出了一項申請,即強至三名異議人的員工出庭作證。

儘管在委員會於2006330日發出強制發現命令後的十多月內,申請人提出了申請,於介入的延期和暫停,委員會拒絕了異議人的論點,即申請人的申請是即時的。恢復訴訟程序後,申請人就異議人發現回應的充分性迅速而反覆地提出異議。申請人在恢復訴訟程序後不到兩個月就提出發現制裁的申請,委員會得出沒有不合理延誤的結論。委員會還判定異議人的異議即委員會和申請人均未向其發出制裁申請迫近之警告係毫無根據的。委員會指出,與強制發現申請不同,在提出發現制裁申請之前,無需做出真誠的努力來解決當事人雙方的爭議。--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