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十二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2)

DEEP & FAR

 

 

在審查進步性的過程中應該考慮要如何解決問題?
Bridgestone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JPO,案件編號2016Gyo-Ke1007920161116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資深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基於上述認定,IPHC決定(i)系爭發明是將具有低彈性模數的表面橡膠層佈置為在其使用初期提供冰上性能,而先前技術1中揭露的發明是為了容易地除去表面層以迅速地提供主體層的期望性能,因此(ii)在系爭發明和在先前技術1中揭露的發明之間在其使用的初始階段的特定問題是不同的,而且對於表面層的技術概念是矛盾的,並因此(iii)在沒有暗示系爭發明的具體問題的情況下,即使是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也不能輕易地想到集中於表面橡膠層和內部橡膠層的彈性模數的比率,將該比率指定在一定範圍內,以便在初始階段穩定地在表面外層上提供優異的冰上性能。

 

    最終,IPHC維持了Bridgestone的上訴,並撤銷了JPO的判決。

 

    沒有針對該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該判決現在是最終判決且具有約束力。

 

我們的評論

從上述判決可以看出,IPHC對這個案例採用了所謂的“問題-解決”方法來審查進步性。不同於EP,儘管在日本審查進步性的方法不限於“問題-解決”方法,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法院判決將重點放在“問題-解決”方法上,並採用“問題-解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