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2)

DEEP & FAR

 

 

需要更強有力的論述,即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沒有合理的依據(即沒有動機)將通常技術知識應用於主要引證中揭露的方法需要更強有力的論述,即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沒有合理的依據(即沒有動機)將通常技術知識應用於主要引證中揭露的方法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Novo Nordisk Healthcare A.G. v. Laboratoire Francais Du Fractionnement Et Des Biotechnologies,案號2017Gyo-Ke10061201867日裁定的判決)

專利權人Novo Nordisk HealthcareNNH)於2011年獲得了與從液體因子VII組合物中去除病毒的方法有關的專利。針對NNH的專利,Laboratoire Francais Du Fractionnement Et Des BiotechnologiesLFFB)在2015年向JPO申請了無效審判。在審判程序中,NHH要求更正申請專利範圍。日本特許廳准許該更正,但於2016年基於缺乏進步性和不滿足可據以實施要件的理由做出了無效決定。NNH2017年針對JPO的決定向IPHC提出上訴。

NNH的系爭專利的經更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請求如下:

1.一種從液體因子VII組合物去除病毒的方法,所述組合物包含一種或多種因子VII多㵽,其中至少50%的該一種或多種因子VII多㵽為一活化形式;以及

其中該液體組合物中該因子VII多㵽的濃度在0.015mg / ml的範圍內;

所述方法以一任意順序包括以下步驟(a)和(b):

a)藉由一方法滅活病毒,該方法包括使該組合物與清潔劑結合的步驟,以及

b)使用具有最大為80 nm孔徑的一奈米過濾器使該液體因子VII組合物的溶液進行奈米過濾。

更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第217項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IPHC僅對進步性做出決定,並否定了經更正請求項12的進步性。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