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2

DEEP & FAR

 

 

 
2018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推翻了東京高等法院在1990年確立的先例,並承認即使在專利到期後也廣泛存在對提起訴訟的利益

Nippon Chemiphar Co., Ltd.; X(個人) v. Shionogi & Co., Ltd. (協助參與者:AstraZeneca UK Ltd.) 案例No. 2018 (Gyo-Ke) 10182 & 10184 (2018413日做出決定)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的大合議庭(首席法官,Misao SHIMIZU)決定,即使在專利權到期後,除非存在特殊情況,否則不應否認就尋求JPO撤銷應駁回無效請求的無效審判的決定提出訴訟存有利益。

專利權人Shionogi1997年取得關於對於高膽固醇血症有效的嘧啶衍生物及其類似物的專利。針對Shionogi的專利,個人X2015年向JPO提出無效審判。在審判期間,AstraZeneca UK (AZ)幫助Shionogi參與,而Nippon Chemiphar(NC) 參與做為原告;且Shionogi要求更正專利。JPO2016年駁回無效請求。NCX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對JPO的決定提出上訴。在法庭訴訟期間,系爭專利在2017528日到期

就尋求JPO撤銷應駁回無效請求的無效審判的決定提出訴訟的利益存在,東京高等法院在1990年裁決如下:

僅僅存在形式上的不利不足以認知存有提出訴訟之利益,以作為撤銷JPO決定的訴訟要件,而須有實質的法律利益可以通過撤銷JPO的決定來追回。因此,當專利到期而無專利有效性為前提問題爭議;以後有可能發展出這種爭議的事實;以及實際上或潛在地體現出專利的存在所造成的法律不利時,應當否認存有利益以提出尋求撤銷JPO關於應駁回無效請求的無效審判的決定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