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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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明白的:在英國脫歐方案中聯合專利法庭及單一專利有英國的參與為什麼對於英國公民將是有益的(八) |
鍾國誠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北工專工業工程學科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碩士 •台灣大學應力研究學所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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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英國脫歐:最高法院表明國會必須放行第50條,英國廣播公司新聞(2017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國會的法令被須要以授權大臣們給出退出歐盟之英國決定的通知。雖然最高法院之判決的推理對於英國脫歐是重要的,對於本要點而言,對它做其應有之特別長篇複雜討論是不需要的;因此,簡要地敘述如下:
1972年的歐洲共同體法案在歐盟條約下給予對於英國義務的國內效力,並明示歐盟法律有效地成為英國法律之來源並取得優先於英國法律的程序。從歐盟的退出將導致在英國國內法律和歐盟法律有著不同範圍下英國憲法配置中的基本改變。因此,如果英國政府將她退出意向的通知送達歐洲議會,如此的基本改變將是不可避免的結果。再者,英國憲法要求如此基本改變須經國會立法而予影響。因此,雖然多數的國家公民希望離開歐盟的司法權,然而在英國可正式地離開歐盟之前,英國國會首先必須引用歐洲聯盟條約第50條。
在2017年2月1日,英國下議院正式授權首相梅伊(Theresa May)觸發第50條,並啟動英國脫歐程序。在2017年3月29日,首相梅伊通知歐洲議會主席Donald Tusk她決定引用第50條,(參考:首相致主席Tusk的信,英國廣播公司(2017年3月29日))意指在2019年3月之前,英國將有效地離開歐盟(除非當事國另外同意延長協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