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2)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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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TAB程序之後因修正請求而發證的取代請求項的有效推定已亡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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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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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將關於有效推定的成文法編成法典之1952年的專利法規定專利“應被推定為有效”,並且確定無效的責任“應由聲稱無效的一方承擔。”修改者對該條的註釋簡單來說是:“第一段宣布了現有的專利有效推定。” 三、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關於有效推定的判例 在American Hoist案中,1952年的專利法之作者和著名的專利法學家Rich法官寫了一份早期的美國聯邦巡迴區上訴法院判決論述關於發證的專利請求項之原始審查中專利局先前考慮過的證據和先前未考慮的證據如何適用有效推定的混淆。正如Rich法官解釋的那樣,重要的是:“這一切的背後…是假設當時的專利局等政府機構能夠完成其職責之基本命題。”因此,理論上,只有在職責被實際履行或可預期被履行時,該推定才應出現。 在Microsoft Corp.訴i4i Ltd. Partnership案中,最高法院明確認同第282條的適用性: § 282第一段規定“專利應被推定為有效”及“確定專利或其任何請求項無效的責任應由聲稱無效的一方承擔。”因此,§ 282以其明確的條款確定了專利有效的推定,並規定挑戰者必須克服該推定,以在無效抗辯中勝訴。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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