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2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2)

DEEP & FAR

 

 

雲端中之醫療保健應用

 

 

胡文和 專利一組主任

.台北科技大學電子系學士

 

 

在雲端運算中,服務係從遠端資料中心提供,該遠端資料中心通常是公眾無法存取的。雲端運算硬體之經營者通常不會提供關於他們的資料中心的實施的細節。因此,沒有可以被重新構建以查明其如何運作的具體產品。在雲端中執行之程序步驟、以及資料中心內之伺服器及其發信協定的實體實施的細節,可能無法經由使用公開可得資訊來揭露。因此,要構成侵害之表面證據的案件可能是困難的。

這些面向可使實施專利更加困難。在專利申請案之申請及進行期間,這可經由撰寫只定義在單一當事人控制下之發明的那些特徵的專利請求項來處理。根據提供至最終用戶之功能而定義的請求項的侵害,可能比定義「在雲端中」執行之看不見的演算法的請求項容易證明。然而,當一請求項並未以它們的適當相互關係來定義對發明而言是必要的所有特徵時,專利申請案可能被拒絕。專利律師必須找到這兩利益之間的平衡。

因為運用雲端運算的發明典型地是以電腦來實施的,故適用於軟體專利之立法同樣適用於雲端運算。在歐洲,這表示需要技術效果來避免一被排除實質內容的核駁。在美國,在專利請求項中應避免過度抽象的步驟。仔細撰寫專利請求項對於避免這樣的核駁可能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