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1) |
DEEP & FAR |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第61年 |
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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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
12. 程序問題
d聲請實務
(1) 聲請撤回承認
i.部分核准,部分駁回
Giersch與Scripps Networks, Inc.案
委員會否決了重新給予回答時間的聲請,判定相對人的疏忽藉口-誤認廢止人的律師會在相對人的律師從海外出差回來後同意提出第三次延期申請-是不足的。但是,委員會核准了相對人撤回並修改其回答的聲請。委員會判定,藉由允許相對人在這些關鍵問題上為其案件進行答辯而非簡單地承認這些問題,對該案的案情是有幫助的,且在這種特殊情況下,廢止人不會受到損害,因為簡易判決的聲請是在發現程序結束之前提出的,因此可以通過延長發現程序的期限來減輕任何偏見。委員會根據規則第36(b)條行使其裁量權,核准撤回承認之聲請,並同意接受替代回應。
(2)刪除申請
i.拒絕申請
DaimlerChrysler Corp. 與 Maydak案
在一異議程序中,委員會否定了異議人/聲請人提出的刪除申請人對異議人簡易判決聲請之回應的申請,該聲請並係基於答辯文件提交之時間遲延、未正確簽名以及異議人未收到其送達副本的理由。在本案中,回應後以電子方式提交,並且由於每個電子回應都必須包括在兩個正斜杠間加入一格符號(“ / s /”)之電子簽名,委員會得出結論,該回應已正確簽署。委員會亦判定無證據論證申請人未向異議人送達答辯書副本。最後,即使回應遲延,委員會仍決定接受並考慮此回應,因為這不會損害異議人,並且重要的是審查雙方的意見,已考慮排除要求的問題及基礎爭議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