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1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1)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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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K&P的 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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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當對審查員的駁回決定提出上訴時,同樣適用於在一申請案中同時主張多項發明的情況, —若審查員之前的核駁決定的理由已經被克服, —而就與上述多項發明的拒絕理由不同的拒絕理由,係被告知了相關於上述多項發明中所包含的某些發明, —儘管沒有針對其餘發明作出此類通知,雖然原告可以通過修正刪除不滿足專利性要件的上述其餘發明,但如果因此使得上訴的原告刪除上述其餘發明成為不可能,以及 —如果申請人失去了阻止JPO決定終局駁回審查員對上述滿足專利性要件的某些發明的駁回決定的上訴的機會,則應認為JPO決定違反了專利法第159條第(2)款,該法律的第50條劇之準用於本案。」 因此,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維持了Idera的上訴,並撤銷了JPO的決定。 對於此判決,並沒有提出上訴至最高法院,而因此此決定為最終確定而有拘束的。 當收到JPO的拒絕決定時,應仔細審視該決定中拒絕的原因,以查明上述理由是否已在審查意見中通知,並且在發布該決定之前,獲有修改的機會。否則,應考慮由於違反程序的原因而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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