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
DEEP & FAR |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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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e案在軟體專利及其後的效果
該決定之後不久,許多審查中已被核准但尚未領證的專利申請案被依據Alice案再審查,而且專利局隨後對數百件專利申請案撤回核准通知,駁回基於該指導方針而適用案之請求項。雖此些受影響的申請案有一些已然被核准,他們許多(約1%)已變成放棄而其他的維持審查中。
法院也已採用Alice案,而且採此之對象不只是軟體專利。一些生物科技專利也已依據那決定的支持而被無效。在In re BRCA1- & BRCA2-Based
Hereditary Cancer Test Patent Litig. v. Ambry
Genetics Corp.案中,聯邦巡迴採用Alice案於針對基因序列之請求項,並判命請求項無效。同樣地,一間地方法院認為:鑑於Alice案,放大及分析在一個DNA序列的不同區域之間相關性的方法是不可專利的。
克服基於Alice案的核駁
在審查中的申請案為克服基於Alice案的核駁之潛在的選項有時仍然是不清楚的。由專利局發布的指導方針對至少某種詮釋是開放的,而且審查員要允准會引起即便一種Alice案的暗示之請求項可能是猶豫的。在審查員被授予更清楚的在何種型式的專利鑑於Alice案乃可發證的指導方針之前會是數月,或可能更久。因此,在克服一種基於Alice案的核駁方面之一種審慎的選擇可能是要提出一件繼續申請案,俾期有一陣子不被審查,而將保留母案的優先權日。(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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