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十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DEEP & FAR

 

 

在審查進步性的過程中應該考慮要如何解決問題?

Bridgestone Corporation v. Commissioner of JPO,案件編號2016(Gyo-Ke)10079(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判決)

 

黃郁靜 專利工程師

•陽明大學物理治療系

•陽明大學生物藥學所

 

 

 

    申請人Bridgestone於2013年申請了一件與輪胎有關的專利申請案,但該申請案最終於2016年被JPO上訴委員會以缺乏進步性的理由駁回。針對JPO的判決,Bridgestone於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Intellectual property High Court, IPHC)提出撤銷訴訟。

   

    Bridgestone的系爭專利申請案的請求項1請求如下:

    一種輪胎,在該輪胎的胎面上包括,一表面橡膠層…以及一內部橡膠層…; 其中該表面橡膠層的一橡膠彈性模量Ms低於該內部橡膠層的一橡膠彈性模量Mi,Ms / Mi的比率為0.01-1.0,該表面橡膠層具有…的一厚度,…,…,以及該表面橡膠層由非發泡橡膠形成,而該內部橡膠層由泡沫橡膠形成。

 

    在本案中的一個主要問題在於應該如何在審查進步時考慮要解決的問題。IPHC回答了這個問題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