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DEEP & FAR

 

 

組合物發明的可據以實施要件應如何審查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因此,IPHC做出結論,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描述沒有被具體揭露以至於可以生產和使用所請求保護的組合物。

最後,IPHC駁回了EKC Technology的上訴,並維持了JPO的決定。

未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終的並具有約束力。

K&P的意見

此判決遵循法院判例和JPO的實務。亦即,為了審查對組合物請求項的可據以實施要件,首先在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描述的基礎上找到所請求保護的組合物的性質(或多種性質),該性質(或多種性質)對應於由此所產生的效果(或多個效果),接著確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可以理解所要求保護的組合物在說明書描述的基礎上(特別是示例和一般的技術知識的基礎上)顯示這樣的性質(或多種性質)或效果(或多個效果)、或所有性質或效果(如果有超過一種性質或效果)。

20187月,IPHC就專利宣佈了包括上述案例的7項判決,並維持了所有先前的決定。

20187月,IPHC就商標宣佈了5項判決,並在1起案例中推翻了先前的決定。

20187月,IPHC就工業設計宣佈了1項判決,並維持了先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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