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DEEP & FAR

 

 

美國案例析(八之一)

 

蔡馭理 專利師

臺灣大學電機學士

臺灣大學電信工程研究所碩士

美國新罕布什大學法律學院智權法碩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美國專利代理人考試及格

大陸專利代理人

 

案例八之Cartoon Network v. CSC Holdings 536 F.3d 121 (2nd Cir. 2008)

 

1.         Copyright: Reproduction, Transmission

1.1    內容簡介

17 U.S.C. §101規訂了一些與重製、公開傳輸等名詞的定義如下:

「複製物(Copies)」是除了錄音物(phonorecords)以外的實體物(material objects),其中著作以任何目前已知或隨後發展的方式固著在該實體物中,從而使該著作之內容可以被感知、重製、或直接或藉由機械或裝置之助而傳播(perceived, reproduced, or otherwise communicated, either directly or with the aid of a machine or device)

固著(fixed)」當著作人或在其所授權下,將著作實體化(embodied)於重製物或錄音物中,使該著作在非暫時(more than transitory duration)的期間內,足以永久地或穩定地被感知、重製或作其他傳播,即可謂該著作『被固著』於有形體之表達媒介上。一個由聲音、影像或二者構成之被傳輸的著作,如果在被傳輸時同實被固著,則人符合本條之下的固著

「公開(publicly) 」表演或展示著作,係指(1)於對公眾開放之地點,或任何其他通常家庭關係及社交關係以外之多數人所聚集之場所演出或展示,或(2)將著作之演出或展示,藉任何裝置或方法,播送或播送至第(1)款所定之場所或公眾,不論接收該演出或展示之公眾係於同地或異地,同時或異時接收

「播送節目 (transmission program) 」:係指以一單元連續向公眾播送之單一目的,所製作之成為集合體之一組資料。

「播送 (transmit) 」:表演或展示,係指藉任何裝置或方法播送該表演或展示,使影像或聲音得以在播送地以外之場所接收。

17 U.S.C. §106規訂了著作權的排他權:除第 107條至第 122條另有規定外,著作權人依本法享有行使或授權下列事項之排他權(1)重製有著作權之著作為重製物或影音著作;…(4)於文學、音樂、戲劇、舞蹈著作、默劇、電影及其他視聽著作之情形,公開演出其有著作權之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