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0月號 道 法 法 訊 (330) |
DEEP & FAR |
|
英國脫歐對歐洲專利及商標的影響 |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
|
|
||
1. 歐洲專利 自1977年以來可以申請歐洲專利的歐洲專利公約(EPC)是38個成員國之間的國際條約,且既不由歐盟管理,也不與歐盟成員國地位相關聯。這可以例如從瑞士以及挪威是EPC的成員,但不是歐盟的成員的事實看出。這同樣適用於英國脫歐後的英國。 因此,英國脫歐將不會影響歐洲專利的申請及核准程序,並且歐洲專利也可能在將來有效地適用於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EPC成員國。 此外,經由歐洲專利的授予,專利權人在有些EPC成員國獲得“一串”專利,即專利權人在這些成員國中確認了等同於授權的國家專利的歐洲專利。 因此,已在進入英國的歐洲專利之內國部分的現狀同樣將不受英國脫歐影響。 然而,英國脫歐可能會影響補充保護證書(“SPC”)的核發。SPC允許主要來自製藥行業的專利所有人將專利保護期限延長超過通常的20年。其理由是,受此類專利保護的產品通常需要經過長期的審批過程,從而實際上縮短了保護期限。 與歐洲專利的國家部分相比,SPC受歐盟法規管轄,而歐盟法規在英國脫歐後將不會自動適用。 英國脫歐對在歐洲的專利保護的最大影響當然是歐洲單一專利(“UEP”)以及單一專利法院(“UPC”)的施行。UEP及UPC是被計劃為經由在授權後於整個歐盟有效的一項單一專利而在所有歐盟成員國獲得專利保護的簡化且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的兩大支柱。 ~待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