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9)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十六)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一、                FRAND核心原則

擬議六核心原則,乃在「促進FRAND授權實務,並立基於有助FRAND結果之過程及方式。」此等原則尋求將SEPs之實施限制於「例外狀況」、確保「任何有意願之人」皆能獲得FRAND授權、並確保SEPs之評價僅建立在「自身技術價值及範圍」上,而無關乎「下游價值或使用。」

在組合中其他專利之授權有爭議之案件中,此等原則可促進SEPsFRAND授權,並解密FRAND協商中所強制之「過度保密安排。」

二、                FRAND協商之祕密性

前年夏天,英格蘭威爾斯高等法院考量據稱標準必要專利之潛在被授權人得接近何種資訊,以及專利所有人得將何者合法標為「僅供局外人瀏覽」:禁止潛在被授權人之受僱人瀏覽資訊,而責令僅類如潛在被授權人之法律顧問之特定第三人得接近該資訊。專利所有人常尋求就其所欲據為FRAND協商之高度敏感資訊,例如其所擬議授權條款及他們與他人間現存知授權契約範例,課予「僅供局外人瀏覽」條件。就秘密狀態之擬議新核心原則:「FRAND協商之任一方不得強迫他方訂立過度保密安排,某些資訊,例如專利清單、識別相關產品之請求項對照表、FRAND授權條件、在前授權歷史面向等等對潛在FRAND條件之評估,乃屬重要,而此等材料之公眾可利用性可支持FRAND持續而公平利用之公共利益。專利權人不應尋求運用其有關專利或在先授權之資訊優勢,而干擾潛在被授權人有效協商之能力。」邁向更大透明性之此一推力,則由TQ DeltaZyXEL間案件之倫敦高院所背書。

三、                專利蟑螂或大鱷(專利主張實體PAE) v. 創新或衝擊經濟

PAE是競爭性市場之威脅、非永久處死不可之聲,偶而聽聞,故報導常出以壞聲名,而有蟑螂或大鱷之渾名。大有其屬「醜陋穴居動物」,此生無有機會遭遇,乃人生大幸之慨。

然經學術研究,PAE在創新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Edward Lee「專利蟑螂:道德恐慌、防止偏見聲請及專利改革」一文中,此名蘊含深遠。即,媒體為求聳動,而蓄意出以誇張、偏見或鄙視言語,即媒體玩起道德恐慌理論而創生PAE蔑視氛圍,致其使用伴生負面意涵。

吾人或可自另一角度觀察,就IBMAppleMicrosoftGoogleSamsung等,吾人不常以蟑螂而常以科技巨人視之,但當他們主張權利時,外國媒體亦常以Patent Troll名之。此時或不如蟑螂一詞之鄙視,但亦帶負面意涵,或許得有另一中文譯名得能傳達此一意味?抑或,吾人應提升自我心靈,勿以負面看待蟑螂或Troll?任何人都想賺錢,皆有權利營利,則NPE累積專利以期貨幣化,有何不可?復有何錯?此一問題何解?僅須換下蟑螂或Troll一詞?

前述問題,於自個人發明人購買而後實施專利貨幣化之代理人亦有適用。通常大企業很少在乎個人發明人或微小企業,縱知其有專利,依然侵害之,而後者卻無資力興訟求得公道。就此而言,專利主張實體或代理寧無是處?傷害創新或對經濟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