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9)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於104年11月9日,以「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圍裙等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經智財局審查,准列為註冊商標。然朱峻葳主張「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之規定,蓋其早已於71年9月1日及87年4月16日以「蘇菲亞Sophia」指定使用於各式衣服及襪子等商品,經智財局准列為註冊商標,認為智財局將「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准列為註冊商標一事違反商標先申請註冊原則,據以提起異議,經智財局審查,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朱峻葳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7年8月2日訴字第10706307520號決定駁回,朱峻葳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財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7號認為,商標「蘇菲亞SOPHIA」和商標「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與指定的商品不具有關連性,都具有相當識別性;且「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為Disney Channel 的節目,對於消費者而言應更熟悉
「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商標。但基於以下理由智財法院仍判決智財局撤銷「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的註冊:第一,迪士尼公司的「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中Disney字體很小,且放於皇冠圖型內,消費者難以辨識,兩個商標最顯著的部分均為中文「蘇菲亞」,經通體觀察,兩者屬於近似商標。如果標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所販售的商品又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容易使相關消費者誤認其來自相同的來源;第二, 朱峻葳與迪士尼公司協商建議迪士尼公司將商標中的「Disney」放大,縮小「蘇菲亞」的字體,避免消費者混淆,但迪士尼公司拒絕,法院因此認定迪士尼公司不是善意申請商標;第三,台灣商標法採取先申請註冊原則,即使後商標權人沒有利用先商標權人信譽的目的,但後商標已經影響消費者對先商標商品或服務區別的能力,致相關消費者有可能混淆誤認,為了避免後商標利用其市場優勢地位,侵害先商標的價值和發展機會,兩個商標相衝突時,依先申請註冊源則,應保護註冊在先的前商標。雖然智財法院判決智財局撤銷「Disney 小公主蘇菲亞及圖」商標的註冊,但本案仍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