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9) |
DEEP & FAR |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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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專利必須不能僅僅請求一個抽象概念-Alice
Corp v. CLS Bank以及對專利申請實務導致的影響
在2014年6月,最高法院在Alice Corp. Pty. Ltd. v. CLS
Bank Int’l案("Alice")中以其地標性裁決大風暴衝擊專利界。在本案例中,系爭的請求項係針對一種透過使用第三方介入以緩和決算風險之電腦執行的計畫。此議題為是否該請求項係單純地針對一種專利不適格的抽象概念且因此不可專利的。該法院認定:此專利的請求項不過是指示使用者要在電腦上執行一個抽象的概念,且係因此不可專利的。在達成此決定過程中,該法院援引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的架構,裁定該請求項並未涉及一種與基本的抽象構想有充分地區別的"發明概念"。換句話說,針對抽象構想的請求項不是可專利的。
儘管持此,由專利局及聯邦法院所為審理,自從該決定已作成後,可能似乎並未過度地劃時代開創性的。
Alice案在軟體專利及其後的效果
在對該決定的反應,該專利局鑒於Alice案對專利審查員發佈關於專利的指導方針。首先,審查員開頭必須"決定是否一個請求的發明係針對一種抽象的構想"。其次,如果該請求項係針對一種抽象構想之實施,該審查員必須決定是否該請求的發明相當於"明顯地超過抽象構想本身"以及包括一種所謂的"發明概念"。(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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