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9)

DEEP & FAR

 

 

組合物發明的可據以實施要件應如何審查

 

吳怡珊 專利二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園藝學系

· 台灣大學植物科學研究所

 

 

此案例中的一個主要問題涉及組合物發明的可據以實施要件應如何審查。IPHC回答此問題如下:

首先,在檢視了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描述後,IPHC發現系爭所請求組合物需要能夠從積體電路基板等中除去聚合物、蝕刻殘留物或灰渣,並同時抑制由金屬形成的電路在允許範圍內的損壞,基於此,IPHC表示判斷可據以實施要件的標準,也就是,是否可以產生具有這兩種特性的組合物。

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IPHC進一步詳細檢視了說明書的描述,特別是實施例的部分,並且發現了一些實施例被論證以獲得與從積體電路基板去除聚合物、蝕刻殘留物或灰渣的特性有關的評估結果,但是沒有評估抑制由金屬形成的電路在允許範圍內的損壞的特性的具體描述。

然後,IPHC檢視了一般的技術知識,並且鑒於一般的技術知識,認知本領域技術人員無論如何都可以理解藉由調節pH,這兩種特性是彼此相容。然而,IPHC發現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描述完全沒有公開具體組合物的pH的實際值,因此關於pH的具體資訊太少。在上述發現的基礎上,IPHC認定,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適當的線索而必須藉由反覆試驗來尋找組合物中每種成分的量,以獲得具有這兩種特性的適當組合物,這迫使本領域技術人員承受過度的負擔。

因此,IPHC得出結論,系爭專利說明書的描述沒有被具體揭露,以至於可以生產和使用所請求保護的組合物。

最後,IPHC駁回了EKC Technology的上訴,並維持了JPO的決定。

未針對此判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因此,此判決是最終的並具有約束力。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