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9)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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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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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據2015年9月16日的審查意見通知函,該委員會稱,“在本說明書中,各種IRO化合物的拮抗活性僅確認對應作為TLR的 ‘TLR7’、‘TLR8’和‘TLR9’。不清楚那些IRO化合物是否可以獲得其他TLR的拮抗活性。以相同的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理解由TLR介導的其他疾病比由‘TLR7’、‘TLR8’和‘TLR9’介導的疾病也可以經由本案的IRO化合物治療。 因此,根據上述審查意見通知函所述,申請人自然認為,藉由限制TLR為‘TLR7’、‘TLR8’和/或‘TLR9’,可以克服鑑於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作成的反對理由。實際上,申請人修改了如上述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以及第15項的申請專利範圍。也就是說,申請人藉由刪除對‘TLR1至TLR6’的參考將TLR限制為‘TLR7’、‘TLR8’和/或‘TLR9’。 然而,在JPO的決定中,本案最終因不符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而被核駁(即使TLR已經被限制為‘TLR7’、‘TLR8’和/或‘TLR9’)。 如上所述,為了對抗JPO的決定,Idera在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關於上述JPO的決定,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總結若委員會核駁了‘TLR’限制為‘TLR7’、‘TLR8’和/或‘TLR9’的修改後的申請專利範圍,該委員會應該發出進一步的審查意見通知,通知申請人即便‘TLR’已經限制為‘TLR7’、‘TLR8’和/或‘TLR9’, 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仍未被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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