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9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9

DEEP & FAR

 

 

20181
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專利一組副主任

      台灣大學農化系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然而,根據2015916日的審查意見通知函,該委員會稱,“在本說明書中,各種IRO化合物的抗活性僅確認對應作為TLR ‘TLR7’‘TLR8’‘TLR9’。不清楚那些IRO化合物是否可以獲得其他TLR抗活性。以相同的方式,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理解由TLR導的其他疾病比由‘TLR7’‘TLR8’‘TLR9’導的疾病也可以經由本案的IRO化合物治療。

因此,根據上述審查意見通知函所述,申請人自然認為,藉由限制TLR‘TLR7’‘TLR8’/‘TLR9’,可以克服於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作成的反對理由。實際上,申請人修改了如上述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以及第15項的申請專利範圍。也就是說,申請人藉由刪除對‘TLR1TLR6’的參考將TLR限制為‘TLR7’‘TLR8’/‘TLR9’

然而,在JPO的決定中,本案最終因不符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而被核駁(即使TLR已經被限制為‘TLR7’‘TLR8’/‘TLR9’)。

如上所述,為了對抗JPO的決定,Idera2016年向智慧財產高等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關於上述JPO的決定,智慧財產高等法院總結若委員會核駁了‘TLR’限制為‘TLR7’‘TLR8’/‘TLR9’的修改後的申請專利範圍,該委員會應該發出進一步的審查意見通知,通知申請人即便‘TLR’已經限制為‘TLR7’‘TLR8’/‘TLR9’ 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仍未被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