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8)

DEEP & FAR

 

 

智權說天道地 (十五)
 

蔡清福 律師

· 交大航技系輪機組畢業

· 輪機高考及格

· 輪機甲種特考及格

· 台大法律系畢業

· 律師高考及格

· 東吳法碩甲組碩士

· 創立道法法律事務所

 

 

 

在FRAND制度中擴增利益

今日視為當然之許多通訊科技係以通訊服務必要之產業標準科技而發展,伴隨4G之LTE行動通訊標準乃其一例,而實施標準所必要之技術專利即稱為標準必要專利。標準通常由在標準機構(常見團體如歐洲通訊標準協會(ETSI)或國際通訊聯盟之通訊標準部門(ITU-T))主持下通力合作之事業研發,此等事業有義務確保他們所獲標準技術之專利皆可由他人依FRAND條款取得授權。

至於FRAND條件則依情事而異,通常由專利權人及被授權人就擬議條件著力協商,當然有時不免爭執。SEPs授權問題是複雜的,專利權人必須確保其授權要求與對指控侵權人實施之權利能符合公平交易法。反之,被授權人必須展現依FRAND條件授權之誠意,否則將遭受侵權指控及禁令救濟。

歐洲一些法院已有一些判決,就專利權人及被授權人符合FRAND義務應遵守之方式,有所澄清,然FRAND制度仍是霧裡朦朧而複雜,而存有難以駕馭之諸多變數,此為日多事業關心FRAND會如何衝擊他們原因之一。不僅通訊及科技公司,跨越諸多部門之物聯網(IoT)也參與SEPs授權之積極關注。次世代創新無線科技(如5G)已成形,並有新可能性,亦即,將有數以千計之產品仰賴無線科技,從自駕車到數位健康裝置。

就日增之FRAND關注,反應於就授權SEPs草擬新核心原則及方式所開啟之諮商,而提議草擬則由在標準機構框架及產業領導團體之各界別事業所設計。在標準化歐洲委員會之歐洲委員會(CEN)及電技標準(CENELEC),以及德國國家標準協會(Deutsches Institut f�卣 Normung)支持下,CEN工作小組協議(CWA)反應負責其內容之個人及組織之合意。CENELEC是歐洲區域標準組織,與姊妹組織CEN及ETSI構成由歐洲委員會官方認可之歐洲標準組織(ESOs),並作為歐洲標準所由發展之歐洲平台。CEN、CENELEC及ETSI分別是國際組織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技委員會(IEC)及ITU-T之歐洲區域組織。發展新原則之工作小組由公平標準聯盟(FSA)及App協會(ACT)所共同主持。

FSA於2015創設,乃"倡導創生次世代無線技術產品所須之SEPs授權之公開及協作方式",成員從中小企業至跨國公司,且含Volkswagen, BMW, Deutsche Telekom, Intel, Denso及Microsoft,其主席最近說,FSA"旨在協助建立對孵育未來歐洲創新至屬關鍵之SEPs平衡協商環境。"ACT是在美國發展之團體,作為app經濟之產業聲音。CWA所擬新原則之團體希望CWA會:

l   提供有關SEP授權及FRAND應用之教育及背景資訊;

l   指出及說明協商當事人可能遭遇之問題;

l   說明當事人得選擇以和平解決SEP授權問題及滿足FRAND義務之一些關鍵行為及"最佳實務"。

其指南旨在"有及無經驗之SEP協商"、幫助他人"更有效獲得公平協議"、以及較佳促進"產業、標準及最終消費者之目標及利益"。事實上,前述第三條旨在提供讀者(含僅具有限SEP協商經驗者)如何準備及利用SEP協商,其所代表公司團體之廣度是IoT時代許多事業FRAND問題相關性之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