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8) |
DEEP & FAR |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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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案中的答辯要件:大部分在地方法院被提出的控訴需要符合最高法院要求在控訴內的主張包含足夠真實的細節以闡述一個似合理的主張之決定。然而此些要件在專利案件中,鑒於一件聯邦形式專利侵權控訴,已幾乎呈無牙,該控訴僅要求陳述:(a)管轄權、(b)原告擁有該專利、(c)被告已侵權、及(d)被告已收到侵權的通知。多數的地方法院以及聯邦巡迴已認為:由於該形式業經最高法院核准,故該形式的至少要件係合法地充分。在2014年9月的美國司法會議,建議對聯邦民事程序規則改變之法官小組,無異議地贊成將導致該形式去除的改變。該建議的改變經最高法院檢視後核准,並在2015年12月1日生效。
除了該最高法院上述的決定外,在地方法院及聯邦巡迴中已有許多顯示法官已有此需要的工具以控制(專利)蟑螂濫用之案例。此些案例表述諸如要求專利原告在他們的損失專家證詞要更有力,以免此證詞不被考慮的危險,而於一件案子是基於一種輕浮的請求項解釋時,允許課予制裁,而且支持於雙方複審時,採用寬廣請求項解釋,而使得相較於地方法院訴訟所使用標準,鑑於習知技術,更容易釋明一請求項無效。雖然無單一案例或案例組能表述每一個論點,此情況正在改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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