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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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K&P的智慧財產高等法院判決報告 |
朱珮柔 專利一組副主任 •
台灣大學農化系 •
台灣大學微生物與生化學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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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三個問題(違反程序、違反可據以實施要件和違反支持要件)的主要問題是違反程序,即在針對審查員核駁決定的上訴審判期間是否違反了程序。 在上訴階段時,作為2015年9月16日發出官方通知函之答覆,於2016年3月17日提出修正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到18項,包括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14項以及第15項被主張。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14項以及第15項如下所示。 1. 一種免疫調節寡核�˙纂]IRO)化合物,具有5’-Nm-N3N2N1CGN1N2N3- Nm-3’的結構,其中:…(省略)…。 14. 一種用於有療效地治療具有由一TLR介導的一疾病的一脊椎動物的組合物,包括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到第7項任一項所述的一化合物,其中該TLR由TLR7、TLR8及/或TLR9選出。 15.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的組合物,其中該疾病是一癌症、一自體免疫失調、一氣道炎症、炎症疾病、傳染病、皮膚疾病、過敏、氣喘、或由一病原體所導致的一疾病。 在提出如上所述的修正後,JPO在沒有進一步核發官方通知函的情況下發出決定。 在JPO的決定中,該案因為未符合可據以實施要件和支持要件而被核駁。詳言之,該委員會總結熟習該領域之技術人士無法瞭解是否所有在該案中的IRO化合物針對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所述的TLR7、TLR8及/或TLR9具有拮抗活性,以及是否那些化合物可以治療由TLR7、TLR8及/或TLR9所介導的疾病,如與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相關之癌症、自體免疫失調、氣道炎症、炎症疾病、傳染病、皮膚疾病、過敏、氣喘、或由一病原體TLR7、TLR8及/或TLR9所導致的一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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