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8)

DEEP & FAR

 

 

明確的呼籲(之二)

 

賴以斌 專利二組副主任

· 東吳大學微生物學系

· 中興大學分子生物研究所

· TIPA智慧財產能力認證-專利技術工程類、專利程序控管類合格

 

在歐盟法院(CJEU)2011年於Medeva(C-322/10)一案裁決後的餘波中,出現了兩個跟補充保護證書(SPC)核准性有關的問題。一個問題是:一活性成分(或活性成分的組合)應該被定義於專利請求項中的範圍至何一程度,以被視為在SPC條例(EC 469/2009)第3(a)條下是「受保護的」?

另一個問題是:在該條例第3(c)條下,基於相同的基礎專利,是否可授予多張SPC?這些問題已被CJEU在C-484/12(Georgetown University v Octrooicentrum Nederland)、C-443/12(Actavis v Sanofi)及C-493/12(Lilly v HGS)案件中考慮。

 

背景

禮來(Lilly)及阿特維斯(Actavis)兩案都考慮了在第3(a)條下受基礎專利「保護」的意義。英國高等法院認為,適用在CJEU之Medeva判決中說明的「在請求項用語中被詳細指明的」試驗是困難的,並尋求進一步闡明這件事應該如何解決。在禮來一案,問題之引起是關於抗體以其結合至特定目標抗原而被功能性地定義。

在阿特維斯一案,爭議是抗高血壓藥irbesartan(安普諾維APROVEL��)與一種利尿劑組合的請求項是否可被宣稱是保護irbesartan及特定利尿劑HCTZ(氫氯����(hydrochlorothiazide))的組合(即使該專利並未提及HCTZ)?

喬治城大學(Georgetown University)及阿特維斯兩案的判決都涉及第3(c)條,而且特別是:CJEU在Biogen C181/95一案判決做出的附帶意見是否意指「每一基礎專利只可被授予一張SPC(而不論有多少產品受該專利保護)」。在Medeva一案做出附帶意見之前,國家專利局已解釋了在Biogen一案中的意見:其允許每件專利每個產品有一張SPC。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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