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8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8)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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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州與其他州不同:紐約拒絕將省下之開發成本視作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的指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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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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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怨該些員工及他們的新公司使用其營業秘密製程製造這些封條的E.J.
Brooks在紐約南區起訴CSS及前員工,主張除其他外,被告不當取用了其營業秘密、從事不公平競爭、以及透過他們的使用及揭露原告的機密、專有及營業秘密資訊不法地使他們自己獲利。本案在陪審團面前進行審判。 陪審團判決被告不當取用三種營業秘密而設計及操作製造指示性安全封條的秘密製程根據所有三種理論,負有法律責任。 在審判中,E.J.
Brooks無法量化它因CSS而損失的合理精確銷售。此外,原告的損害賠償專家斷定,“來自[CSS]的利潤資訊不足以”允許原告的專家計算被告所獲得與不當取用有關的利潤。因此,原告明確放棄來自客戶損失的損害賠償。原告的損害賠償專家作證說,本案中適當的損害賠償的指標將是“基於竊取[E.J.
Brooks的]營業秘密,[CSS]能夠省下開發成本...”之概念。法院指示陪審團,如果判決不當取用,它應該比較CSS在開發其結合營業秘密的製造製程中所生的實際成本與E.J.
Brooks所生的開發成本。法院指示此差異是“被告的省下之開發成本”,這可能被判決為不當得利損害賠償。根據這些指示,陪審團判決損害賠償390萬美元。它沒有給予懲罰性損害賠償。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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