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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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利所有人現在可以延期其印尼專利註冊的實施 |
吳惇琪 會計助理 .中興大學會計系學士 .美國中央密蘇里州立大學企管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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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專利法第20條要求專利所有人在印尼生產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這項實施要求的目的是推動外國技術轉移,投資和刺激當地就業機會。 如果發明在授予後的36個月內沒有使用專利於本地製造產品,第三方可以根據第82條提出授權申請,但就這種強制授權,某種程度上沒有當地製造這種強制授權。 法律和人權部終於頒布了2018年關於專利實施的第15號部令,作為專利法第20條的實施條例,以鼓勵國家福利,並在印尼創造健全的業務。 其中該規定允許專利所有人通過向部長提交延遲專利實施的申請,並附以下理由: 1.專利方法或產品需要進一步發展。 2.在授予專利後的36個月內,缺乏設施來實施專利方法或產品。 3.無法進行投資,以將製造技術帶入印尼。 如果部長批准,可以最多延期5年,並有延期可能性。 提交延遲專利實施的申請的優勢在,於推遲期間,專利所有人仍然可以從其排他權受益,同時準備遵守專利法第20條(藉在印尼建立工廠等)。 這種延期請求適用於目前有效的所有專利,不僅適用於在第20條生效(即2016年8月26日)後授予的專利,而且適用於在該條款頒布之前授予的專利。 根據2018年第15號實施細則,對於2016年8月26日之後授予的專利,必須在授予專利後三年內提交第一次的延期請求。 由於有關實施要求的法律僅於2016年8月26日生效,專利局允許擁有舊專利的專利持有人(在2016年8月26日當日與之前獲得專利批准者)在2019年8月26日(在第20條頒布後三年)之前提交延期申請。 提交專利註冊延期申請的要求如下: 1.註冊的公證委任書 3.書面請求書和延期專利實施的理由 4.最近一年年金支付的正式官方收據影本 基於上述事實,建議擁有註冊專利並且尚未在印尼實施專利的您/您的客戶,提出延期專利實施申請,以防護專利和避免第三方可能提交的強制授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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