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7月號     (327)

DEEP & FAR

 

 

施行美國1946年蘭哈姆法(Lanham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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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怡玲 法務專員

.東海大學法律學系學士

 

第三篇 雙方案例

B.商標審查和上訴委員會

12. 程序問題

c. 適格性

(1) 異議人提出異議之適格

Target Brands公司與Hughes

除了否認異議人的指控之外,申請人還聲稱,異議人沒有立場提出異議,因為Target Corporation並未使用「ULTIMATE POLO」作為商標,且並未出售或銷售與「ULTIMATE POLO」名稱相關的防曬衣服。委員會拒絕對異議人適格性的挑戰。它指出,異議人與Target Corporation有共同利益,異議人的母公司製造和銷售與申請人有競爭關係的襯衫,以及異議人從事管理和保護母公司的智慧財產權。此外,為了異議申請案,沒有必要銷售描述性名稱所指定使用的相同商品。異議人在其業務的正常擴展下,可以生產申請人的產品,以及異議人行銷相關商品即足夠。如果所述商標被認定為僅僅是描述性的,則可假定損害,因為註冊將限制異議人使用該描述性名稱於相同或類似商品的權利。委員會判定申請人的防服與異議人的母公司Target Corporation所銷售的女子馬球襯衫具有競爭性。對於異議人的母公司不能使用描述性用語於其polo衫營銷上係有損害的,異議人據此有適格性

Habanos S.A.公司與Guantanamera Cigars公司案

儘管古巴公司因禁運而無法在美國銷售其產品,但該公司證明其對一美國申請提出異議之適格性。異議人為古巴雪茄製造商,其試圖異議用於「煙草,即雪茄」之商標「GUANTANAMERA」申請,基於其本身用於「雪茄為吸煙者的用品和火柴」之商標「GUANTANAMERA」申請,在最終處置申請人的商標之前已暫停程序。此外,異議人還提交了一封信來自美國財政部的函文,該函文確認異議人有權異議古巴享有利益的新商標註冊。委員會判定異議人對程序之結果有實際利益,並且作為一古巴實體,它不被限制進行異議。因此,異議人對此異議具有適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