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0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7) |
DEEP & FAR |
◎智慧財產法之實務 |
蔡豐德 專利工程師 交通大學土木工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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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項解釋—不明確:
在Nautilus, Inc. v. Biosig Instruments, Inc.案中,最高法院廢棄此準則並解釋:此既有的檢驗標準係既難於實施、又僅允許某些型式含糊,但是不允許其他型式的含糊。沒有更放任"難以解決地含糊"的準則,最高法院反而認為"一件專利若其請求項根據表述該專利的說明書以及訴訟歷史解讀,而未能告知該發明所屬領域中熟習該項技術者合理的必然,將因不明確而無效"。此更嚴格的檢驗標準將使基於該請求項是不明確而挑戰專利有效性更為容易。
在此見識上:
誘導性侵權及在專利無效方面的一種信仰:依據美國專利法,引誘一位第三者去侵權一件專利之一位當事人他們自己會是對侵權負責的。要誘導侵權,該當事人必須意圖該侵權得以發生而且也有此要慫恿那侵權之特定意圖。對一件無效的專利不會有任何侵權的責任。在2013年,聯邦巡迴認為"一位被告誘導者誠懇信任無效之證據可能否定對誘導侵權之該不可或缺意圖"。在2014年十二月,針對聯邦巡迴認為一件專利是無效之信心是一種對誘導侵權的防禦是否係為一種錯誤之爭議,最高法院同意Commil之調閱卷宗命令的聲請。對此爭議的雙方有著激烈的爭辯。(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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