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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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州與其他州不同:紐約拒絕將省下之開發成本視作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的指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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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 .台灣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所碩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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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紐約尚未採用UTSA版本。反而是,它的營業秘密法理學主要基於侵權行為法再論(第一版),第757條及以下,以及判例法的深層總體,其中大部分與UTSA一致。 今年紐約上訴法院在E.J. Brooks Co.訴Cambridge Security Seals的4-3判決在紐約普通法與DTSA及UTSA之間產生了新的重大差異。在回答第二巡迴法院認證的問題時,紐約上訴法院認為根據紐約普通法,營業秘密所有人可能無法收回被告因營業秘密盜竊、不公平競爭或不當得利的理論下的非法活動而規避的開發成本。 II. E.J. Brooks的事實 E.J.
Brooks的業務是設計、製造及銷售塑膠安全封條,用於指明空運運輸的貨物及公路運輸的貨物是否在運輸過程中被動手腳。從1990年代後期開始,E.J.
Brooks及其前身組織投入大量時間及資金購買及開發專有的全自動化製造工藝,藉此以比其競爭對手更低的成本製造這些指示性安全封條。E.J.
Brooks保護及維持這些創新作為其營業秘密。 在許多組織熟悉的情節中,從2009年開始,一些E.J.
Brooks的長期員工辭職以開發並經營自己的指示性安全封條業務,作為現有公司Cambridge的新產品線,該公司曾是E.J.
Brooks的客戶。此後不久,Cambridge成立了Cambridge安全封條(CSS),並開始在其網站上以及直接向E.J.
Brooks的一些客戶宣傳其指示性安全封條以銷售。 (待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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