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7月號     (327)

DEEP & FAR

 

 

 
根據35 U.S.C. §112(a),說明書必須使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多或過度實驗即能實施所請發明                                   
                                  

 

吳佩玲 專利二組主任

.台灣大學農藝系學士

.台灣大學農藝所碩士

 

 

針對得據以實施的35 U.S.C. §112(a)規定要求說明書以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製造及使用發明的術語來描述該發明。該規定已被解釋為意味著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須過多或過度實驗即可實施本發明。

地方法院將該發明表徵為展現出免疫抑制及抗再效用的任何西羅莫司結構類似物的用途。在判定標的專利由於需過多實驗而無法據以實施中,CAFC使用以下二步分析:

(1) 於說明書中與所請屬的種有關的揭露以及原告Wyeth的假定,仍然存在不具有關於哪些化合物對於所述用途有效的明確指引的成千上萬的可能化合物;以及

(2) 毫無疑問的是,合成每一種可能的化合物、且接著針對期望的效果對該化合物進行測試是有必要的。

法院因此斷定實施該些請求項的所有範圍需要合成並篩選至少成千上萬化合物中的每一個化合物。

於上述,CAFC然後探討此案例的這些事實是否導致過度實驗

其宣稱,過度實驗是:(a)具有充分指引的例行工作與(b)在不可預測且知之甚少的領域中的反覆研究之間平衡程度的問題。如上所述,對於可能的化合物的數量、以及需要至少數的測定以確定每一種化合物的有效性的上述事實,判定該些請求項的範圍須過度實驗且由於未能提供據以實施揭露因此無效。

判決:確認。由於未能滿足35 U.S.C. §112(a)下的實施要件Wyeth的專利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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