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7月號 道 法 法 訊 (327) |
DEEP & F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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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中有甚麼? 在TOYOTA v.
TABARI後之指定線上公平使用(9) Peter M. Brody及Alexandra J. Roberts原著 |
林明燕 執行經理 .東海大學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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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域名註冊案例 最初,地方法院對Ty作出簡易判決,禁止被告之域名,並禁止其在“任何商業名稱、網際網路域名或商標”中使用“beanie”或“beanies”這兩個詞。但是第七巡迴法院撤銷並發回,以其如下觀點明確限制下級法院:並無任何可以想像之額外事實「能合理化禁止 [被告]以她之公司名稱、網際網路及網址來聲明她乃從事具有完全正當權利之行為,即出售豆莢公仔。」(註一) Ty依聯邦反淡化/稀釋法提起訴訟,但第七巡迴法院之意見:因「Perryman不是豆袋填充動物之競爭業者,而她的網站明白地宣誓與Ty無任何關係」,暗示原告在侵權理論上沒有獲得成功之較佳機會。因混淆誤認可能性不以淡化成立為前提,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對來源或聯盟關係未能釋明可能之混淆誤認將無法結束該案之質疑。然而,第七巡迴法院認為稀釋/淡化主張不具說服力,因為被告使用原告之商標並非標示她自己之商品 (這可能會稀釋或模糊該商標與原告商品之關聯),卻僅標示Ty之商品:「她正銷售附加旨在防止她 [表面淡化]之該商標的那個產品」。 雖然近期之Tabari判決看起來可能與早期之域名案件不一致,但其僅僅遵循第七巡迴法院在Perryman案廢棄禁令時所釐清之路徑。 註一:被告也在她的網站上“其他Beanies”標題提供一些非Ty製造之毛絨玩具,而第七巡迴法院認這樣做可能構成不實廣告。其表明禁令“禁止使用『Beanie』或『Beanies』於與任何非Ty產品相關之部分”應該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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